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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本源建筑劳务分包章程

衢州市本源建筑劳务分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本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衢州市本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具体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等(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及出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股东一:XXX,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二)股东二:XXX,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第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缴纳的,除应向公司补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

第十条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认缴期限不得超过公司成立后二十年(具体以股东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章 建筑劳务分包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六)依法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 公司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应当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安全责任、工期、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务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为其他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劳务工资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劳动用工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所有员工(含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并按月足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衢州市本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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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5 0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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